【案例简介】 2022年1月,陈女士分别为自己和配偶各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,在投保时,销售人员详细介绍了保险条款,并询问了客户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情况,客户均反馈无异常。 保单生效三个月后,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两年内风险排查中发现,陈女士患有急性肾孟肾炎等疾病,其配偶在外地三甲医院因急性阑尾炎、高血压病等疾病住院。在投保时陈女士并未如实告知,影响了公司对两份保单核保结论的准确性,后公司下发体检,体检显示被保险人心机供血不足、血糖偏高,故公司下发拒保决定,按保单现金价值进行退保处理。 【风险提示】 投保人在投保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有明确规定,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 因此,在购买保险产品时,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相关内容,如实履行告知义务,不抱有侥幸心理,否则,不仅无法得到保险保障,自身利益也会受到损失。(中国人寿古田县支公司 谢林晶) |